本階段是民辦教育政策與法律等相關製度恢複初創時期。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指引下,教育界對教育本質問題進行了探討,成為20世紀80年代我國教育方針轉變的重要前提,奠定了我國民辦教育政策與法律的理論基礎。在這一時期,我國民辦教育從彌補財政不足到滿足多樣化需求,從“拾遺補缺”到成為“重要組成部分”,逐步發展壯大,顯示出強勁的生命力和較大的靈活性。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高度集中的國家辦學體製弊端初現,國家教育資源短缺和人才需求旺盛的矛盾日益突出,基於現實需要,在不打亂國家總體計劃安排的前提條件下,國家教育政策開始適當允許社會力量辦學。在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新形勢下,國家教育事業“統得過多”、政府辦學“管得過死”的製度環境逐漸發生變化,民辦教育迎來新的發展機遇。在此民辦教育製度環境變化的交匯點上,政府逐步下放管理權力、清除社會力量辦學障礙、鼓勵捐資助學與集資辦學成為當時民辦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點,民辦教育開始複蘇。[4]
《憲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提出,“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確社會力量作為辦學主體,民辦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確立。[5]
《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提出地方鼓勵和指導國營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鼓勵捐資助學,控製各方麵向學校征收費用,降低學校經濟負擔。支持企事業單位發展職業技術教育,鼓勵集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辦學。《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允許個人辦學的形式,成為民辦教育理論研究的基礎依據,同時加速了民辦學校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