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民辦教育卷

二、快速發展期(1993—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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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國由計劃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私營、民營經濟獲得合法性地位。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明確提出“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推動民辦高等教育進入快速發展期。

《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指出“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參與辦學的新格局”,標誌著我國民辦高等教育進入快速發展期。這一階段,國家針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頻出,明確了民辦高等教育“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政策導向總體上是鼓勵、支持、引導和管理,但其間也出現過限製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1993年8月,國家教委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行政規章《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明確了民辦高等學校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規定了民辦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辦學宗旨,闡述了民辦高等學校設置的原則、標準和程序。此後的《教育法》《關於民辦學校向社會籌集資金問題的通知》《關於加強社會力量辦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都不斷重申民辦高等教育不得以營利為目的。1994年,陝西省政府正式批準成立民辦西京大學(籌辦)。《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明確了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然而,民辦高等教育卻沒有像民辦職業教育、民辦成人教育和民辦學前教育那樣得到大力支持,反而受到限製,條例中特別強調“國家嚴格控製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不過,僅僅過了一年的時間,國家的政策就發生了轉向,從限製變成明顯的鼓勵和支持。199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頒布,其中第六條提到“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此後,《麵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 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等政策文件不斷明確國家對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的支持態度。1999年,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召開,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指出,城鄉居民教育消費意願十分強烈,居民家庭儲蓄中有相當的比例準備用於教育,現有教育資源還有很大潛力,社會力量也有辦學的積極性,鼓勵社會力量嚐試舉辦民辦高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