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發布。1986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一次提出了在全國有步驟地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於是,義務教育課程、教材建設成為教育領域的一個中心工作任務。
1.教材製度打破了“國定製”,開始走向“審定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小學教材一直實行“國定製”。全國使用的教材統一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編輯、出版。1985年1月,教育部頒布《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規定中小學教材編寫和審查分離,除人民教育出版社專業從事教材編寫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及相關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均可編寫教材;教育部成立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審定後的教材由教育部推薦各地選用。
1986年9月,首屆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和各學科教材審查委員會正式成立,聘請了專家、教師和教育行政領導幹部20餘人任審定委員,200餘人任學科審查委員。1987年10月,國家教委正式頒布了《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工作章程》,規定了教材審定的內容、原則、程序和經費來源。這標誌著我國中小學教材製度由“國定製”改為“審定製”,是我國教材體製的一個曆史性轉變。
2.頒發《九年製義務教育教材編寫規劃方案》,進一步推動教材多樣化
同正在醞釀中的義務教育課程方案相配套,原國家教委開始著手組織義務教育教材的編寫,並於1988年5月召開義務教育教材規劃會議,同年8月頒發了《九年製義務教育教材編寫規劃方案》。
《九年製義務教育教材編寫規劃方案》指出,“根據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國情,九年製義務教育的教材,必須在統一基本要求,統一審定的前提下,逐步實現教材的多樣化,以適應各類地區、各類學校的需要”;“把競爭機製引入教材建設,通過競爭促進教材事業的繁榮和教材質量的提高”。《九年製義務教育教材編寫規劃方案》提出的目標是用四五年時間,逐步完成以下四種不同類型教材的編寫工作:①教材內容的要求和程度,達到大綱規定,麵向全國大多數地區適合一般水平的學校使用的“六三製”教材。②教材內容的要求和程度,達到大綱規定,麵向全國大多數地區適合一般水平的學校使用的“五四製”教材。③教材內容的要求和程度,適當高於大綱的規定,主要麵向經濟文化比較發達的地區和辦學條件較好的小學和初中教材。④教材內容的要求和程度,基本達到大綱的規定,麵向經濟文化基礎比較薄弱的邊遠地區、農牧地區和山區,以及教學設備較差學校使用的小學和初中教材。此外,要在不長的時間內編寫出適應小學複式班教學要求的教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