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高中教育卷

二、實施中央、地方和學校三級課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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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6年高中課程改革開始,課程管理權限有了大的變化。規定了國家教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對於課程管理的職責和權限,同時給地方和學校更大的自主權,充分發揮地方和學校辦學以及進行課程改革的積極性。改變了過去課程改革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門頒發,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轉發,學校照辦的模式。因為這種模式很難做到從實際出發,難以適應不同地區、不同學校的教學情況。課程計劃中對高中課程分三級管理的構想正是針對這種弊端進行的一項改革,為高中課程改革增添了活力。

在新的管理體製下,教育部總體規劃基礎教育課程,製訂基礎教育課程管理政策,確定國家課程門類和課時。製訂國家課程標準,積極試行新的課程評價製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課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實際情況,製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國家課程的計劃,規劃地方課程,報教育部備案並組織實施。經教育部批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單獨製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使用的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學校在執行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的同時,應視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結合本校的傳統和優勢、學生的興趣和需要,開發或選用適合本校的課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課程的實施和開發進行指導和監督,學校有權力和責任反映在實施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中所遇到的問題。

國際上校本課程地位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家加強對課程的控製,使課程的統一性增強,校本課程在整個學校課程中的地位逐漸下降;一種是政府減少對學校教育的控製,增加學校在決策上的自主權,課程的統一性減弱,而校本課程在整個學校課程中的地位有所上升。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地發展不均衡,校本課程應該得到重視,特別是要聯係地方文化,開發鄉土教材。培養學生愛家鄉、愛祖國的傳統美德更需要校本課程的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