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0月14日,教育部印發了經國務院批準的《〈關於分期分批辦好重點中學的決定〉的通知》。[8]這是在哈爾濱工作會議之後,教育部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一步規範和推動重點高中發展。這份文件將《關於分期分批辦好重點中學的決定》作為附件下發,要求全國各級地方政府,結合張承先同誌在全國重點中學工作會議上的總結,從實際情況出發,研究執行教育部《關於分期分批辦好重點中學的決定》。
《關於分期分批辦好重點中學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很多內容都具有史料價值,反映了當時國家百廢待興,教育領域集中資源保重點的時代信息。
《決定》上說,自1978年以來,經過兩年時間,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教育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辦好重點學校的指示,先後確定了一批重點中學共有5000多所。
《決定》認為,重點中學是中學教育的骨幹。辦好重點中學是迅速提高中學教育質量的一項戰略措施。這對於更快更好地培養人才,總結、積累經驗起示範作用;對於帶動一般學校前進,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意義。我國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發展不平衡,師資、經費、設備又有限,如果平均使用力量,所有中學齊頭並進提高教育水平,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的。因此,必須首先集中力量辦好一批條件較好的重點中學。
《決定》指出,重點中學擔負著雙重任務,既要為高等院校輸送合格新生,又要為社會培養優良勞動後備力量。所不同的是重點中學應該辦得更好,培養出來的學生應該具有更高的質量。
《決定》對辦好重點中學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模範地貫徹執行全麵發展的方針。學校領導和教師要懂得教育科學,對全麵發展的方針有較深刻的認識,並能落實於行動,使全體學生在德、智、體幾方麵真正得到生動活潑、主動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