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教育部、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製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據當地普通高中教育發展的現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堅持因地製宜、因校製宜,宜公則公、宜民則民的原則,依法做好清理規範工作。
清理規範後明確定性為公辦學校的,應執行當地同類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收費政策。鼓勵其中一些辦學水平較高的學校在執行當地公辦學校收費政策的基礎上,繼續開展辦學體製改革探索,擴大其在課程設置、教學改革、資源配置、人事管理等方麵的自主權,促進其進一步提高質量,辦出特色。
清理規範後明確定性為民辦學校的,應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履行民辦學校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登記。公辦普通高中依法參與舉辦的民辦普通高中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獨立進行財務核算,獨立招生和頒發畢業證書。此外,學校的人事管理、教育教學活動應保持相對獨立。各地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采取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民辦學校一定的扶持和幫助,滿足學生選擇需要。
清理規範後,對於不具備繼續辦學條件和要求的學校應予撤並、停辦,並妥善分流學生。文件要求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確清理規範的目標、時限和具體辦法,確保2012年秋季開學前,全麵完成普通高中改製學校的清理規範工作。
在筆者看來,從改製高中構成看,很大一批改製高中是當地的名校,隻有極少數是薄弱學校。隨著清理改製高中工作的推進,要求改製學校公進民退,或者民進公退,似乎兩者勢不兩立。其實,恰恰相反。改製高中,一種是強化優質學校,另一種是改造薄弱學校,從這個角度看,薄弱學校得到了改進,恰恰是改製高中政策的價值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