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製改革試驗工作的若幹意見》明確規定:“進行辦學體製改革的試驗,應該主要選擇基礎薄弱學校進行;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較高、社會聲譽較好的公辦學校是長期積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資源,不得改為民辦或以改製為名實行高收費”。2006年《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06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指出,要“堅決製止以改製為名亂收費,進一步規範公辦學校辦學行為”,“加強對辦學體製改革工作的領導,全麵停止審批新的改製學校和新的改製學校收費標準。”“公辦學校改為民辦學校的,必須符合‘四獨立原則’,否則停止招生。嚴禁搞‘校中校’‘一校兩製’和以改製為名亂收費。”
從上述《實施意見》開始,每年都有教育部等多部門聯合頒布的文件,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和規範教育收費工作提出要求。我們重溫各年度的文件不難發現,有些文件是重申了《實施意見》中關於清理改製高中的相關內容。
總的來說,從我國普通高中辦學體製改革發展看,主要是回應民眾對優質普通高中教育資源需求的不斷提高、加強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中的問責和提高普通高中整體教育質量需要的普遍訴求。我國普通高中辦學體製的改革經曆了從量的擴張到質的提升,改革的重點是大力發展普通高中教育,切實轉變政府對普通高中教育的管理職能,理順政府、學校和社會三者的關係,逐步形成普通高中教育投資主體與辦學模式多樣化的格局。不過,進入清理階段以後,普通高中教育投資主體多元化與辦學模式多樣化方麵的相關政策又出現了斷裂。究其根本,市場對普通高中教育領域的介入,需要健全的相關製度體係,在沒有相關立法進行規範,而改製目的不太明確的情況下,改製高中必然問題叢生。最終,在國家財力不斷增長,人們對教育公平更加重視的情況下,改製學校被迫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