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限”政策的產生
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擇校引發的教育亂收費問題越來越複雜,我國政府出台了大量治理法規和文件,定下了治理時間表,組織大量的檢查對擇校亂收費現象進行管製。但是,擇校亂收費問題不僅沒有解決,反而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2000年,北京市政府率先表達出對治理亂收費的新態度,出台了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即招收擇校生執行“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的原則。[4]北京市的這一做法,成為引發政策之窗開啟的焦點事件和導火索。
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糾風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意見》借鑒了北京市的做法,提出高中招收擇校生,不準違背“三限”政策,即限分數(不準違反規定錄取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的新生)、限人數(不準超過國家規定的班額,不得擠壓招生計劃指標,變相擴大擇校生人數。即擇校生數量不得超過省級政府規定的比例)、限錢數(擇校生交費標準,由教育部門提出,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學校不準超過規定標準收費,不得向擇校生收取讚助費或建校費等。[5]
2001年8月10日,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率先回應,共同發布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糾風辦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文件要求,公辦高中學校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規定。
第一,限人數。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應是已訂計劃的增加,其比例不超過各區縣當年公辦高中招生數的15%,單個學校的擇校生數量不超過該校招生數的20%。各校招收擇校生的數量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區縣招收擇校生的計劃和各校的限額由各區縣確定後報市教委備案。要加強對招生計劃的管理,學校招收擇校生的人數,不得超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比例與人數,不準擠壓原計劃內的招生指標,每個新生教學班的實際人數不得超過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