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聯合頒布了《關於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3]這份文件有4個附件,包括《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指出,普通高級中學是指由國家和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日製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初中學校附設的高中班。這類高中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學校的學費收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
對於教育培養成本的認定,文件認為,包括的項目有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教職工人員經費等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和標準的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由省級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教育部門執行。
文件還強調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酌情減免收取學費。學費是學校經費的必要來源之一,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統籌用於辦學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學費的收支情況應按級次向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報告,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住宿收費,必須嚴格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除了學費和住宿費,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任何項目收費都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接受有關方麵的監督。
《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中界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所有職業高中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範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附設的各種職業高中班。這類學校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專業的學校應有所區別。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級中學教育培養成本包括的項目完全相同。其中,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和標準的審批權限以及操作程序與普通高級中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