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等學校辦學經費來源方麵,最重要的是賦予高等學校開展創收活動的自主權。20世紀80年代以前,我國高等學校辦學所需的全部費用均由國家財政負擔,實行由政府包辦、單一撥款的經費政策。1985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有權具體安排國家撥發的基建投資和經費,有權利用自籌資金等。1993年發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則更加明確地將學費、校辦產業、高新科技企業、社會服務、社會捐資助學、金融信貸手段等作為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之外的教育經費籌措主要措施。自1985年以來,由於高等學校有了開展創收活動的自主權,許多學校充分利用自己的科學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結合自身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開展了多種多樣的科技開發、技術谘詢和人才培訓等創收活動,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途徑:與學校所在地的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工業企業共建科技產業實驗區;高校與有關生產單位聯合建立“教學、科研、生產聯合體”;高校與地方聯合辦企業;開展技術轉讓,將科學研究與實驗發展的成果有償轉讓給生產部門;開展技術服務與推廣、谘詢服務;創建校辦產業;為企事業單位等有償培訓人才;接受捐贈等。高校通過上述形式的創收活動,有效地挖掘和利用了其在人才方麵和科學技術方麵的潛力,增加了高校的收入和經費來源渠道。更重要的是,多種多樣的科技開發、技術谘詢和人才培訓活動亦有力地促進了高校自身教學和科研工作的改革,同時又推動了社會經濟發展。[6]
為了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2012年12月,財政部、教育部新修訂了《高等學校財務製度》。該製度規定,高等學校收入包括:①財政補助收入,指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財政教育撥款、財政科研撥款和財政其他撥款。②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業收入和科研事業收入。③上級補助收入,指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④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⑤經營收入,指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⑥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