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高等教育卷

四、社會投資高等教育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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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私立教育的傳統,新中國成立前,私立教育也曾相當發達,但新中國成立以來,隨著教育國有化的推行,私立教育大幅度萎縮,直至20世紀80年代以前,我國基本上是公立教育一統天下。20世紀80年代以後,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私立教育開始複蘇,與之相應,相關的民辦教育法規、政策也開始不斷出台。

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在此基礎上,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勵和指導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1992年,國家教委在《全國教育事業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要點》中提出,為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需要,要逐漸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製。高等教育以中央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政府辦學為主。在此基礎上,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明確提出了改革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要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製。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采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1995年,我國正式頒布了《教育法》,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征收用於教育的稅費、校辦產業的收入、社會捐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新體製。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教育經費的多元投資體製,同時明確了財政經費在多元教育投資中的主體地位。在完成上述政策準備後,1997年,國務院正式出台了我國第一部民辦教育法規——《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這是我國民辦教育政策的一個大的轉折點。《麵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正式提出“今後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體製”。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出台,相對於以前的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更具有現實意義。《民辦教育促進法》從法律地位、產權歸屬、合理回報、稅收優惠等方麵對民辦教育予以明確規定。這些製度是基於我國民辦教育發展“捐資辦學少,投資辦學多”的實際情況製定的,所以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推動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8]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又分別於2013年6月和2016年11月進行了兩次修正。法律的不斷健全和完善為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民辦高等教育近年來得到了蓬勃發展,但當前主要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還未曾在前沿科學研究和高技術領域的高層次人才培養方麵取得重大成就。2015年3月11日,施一公、陳十一、潘建偉、饒毅等七位科學家、學者、企業家,向國家提交《關於試點創建新型民辦研究性的大學的建議》並獲得支持。2018年4月1日,教育部正式批複同意浙江省設立西湖大學。西湖大學(籌)是一所新型民辦、小而精的高等學校。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會是西湖大學(籌)的舉辦方及西湖大學(籌)捐贈基金的籌資主體。西湖大學(籌)開創了民間資本支持高端科學技術研究的先河。[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