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國成立至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高等教育一直實行“免費+人民助學金”的製度,高等院校不僅不向學生收取學費,而且要撥出相當一部分資金用於補貼學生學習期間的部分生活費開支,如夥食補助等,並需要列部分高等教育事業費支付學生宿舍所需的各項費用。1985年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提出高等學校“可以在國家計劃外招收少數自費生。學生應繳納一定數量的培養費”,這標誌著我國的“免費+人民助學金”製度開始發生改變。1987年,國家開始推行非義務教育的成本分攤和回收製度,把原來的助學金改為獎學金、助學金和貸學金製度,並鼓勵高等院校拓寬經費來源渠道。1989年,國家教委等三部委聯合發出《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的規定》,從政策上肯定了高等教育應該實行成本分擔和補償製度。當年,全國大部分高等學校開始收取每年每生100~300元的學費,開始將國家負擔全部高等教育經費的舊體製轉變為國家和個人共同分擔高等教育成本的新體製。1992年,中國高等教育開始大範圍推行招生收費製度改革,自費學生的比例得到提高,學費也提高了。同時為了使高等教育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更好地貫徹教育公平性原則,轉變高校的培養機製,激勵學生奮發學習,提高教育質量,原國家教委提出了逐步實行公費、自費並軌的思路。
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改革學生上大學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逐步實行收費製度。”同年將上海外國語大學和東南大學作為收費並軌試點院校,當年進入這些院校的新生統一繳納學費。1995年通過的《教育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新的投資體製,即“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製,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1996年12月,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了《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的收費進行了規範,規定公辦普通高校的學費按不高於其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25%收取。1997年在全國範圍內實現普通高校的“並軌”,我國高等教育全麵實行收費製度,新中國成立以來實行的高等教育免費製度成為曆史。1998年通過的《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高等學校學費收取製度的地位。收費政策全麵實施後,學費水平以較高的比例持續上漲,1999年生均學費2769元,2001年達到生均3895元,2000年和2001年的學費占學校經常性支出的比重分別達到27.7%和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