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教育投資方式由中央統一計劃撥款改為分級計劃撥款
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央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相應地也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財政體製。當時各項經費包括教育經費,均由國家財政統一列支。1949—1979年,教育經費列入國家預算,實行統一領導,中央、省(直轄市、自治區)、市、縣分級管理的體製。各地方政府根據當地需要擬訂教育發展計劃,逐級上報,最終由中央政府進行統一調整和平衡。高等教育實行“條塊結合”的管理辦法,中央各部委與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製訂自己的高等教育發展計劃與經費預算,上報中央平衡、審批,這種高度集中的教育財政管理體製是與當時高度集中的政治體製相吻合的。但這種過分集中的教育財政管理體製不利於發揮地方政府發展教育的積極性,影響了地方高等教育發展的進程。
改革開放以後,1980年我國財政體製進行了重大改革。同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幹”財政管理體製的暫行規定》,將國家預算管理由過去的“統收統支”改為“劃分收支、分級包幹”的“分灶吃飯”體製,即由過去的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國家全部收支的財政體製,變為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財政收入與支出的分級負責的新財政體製。與此相適應,財政用於高等教育的支出,根據學校行政隸屬關係,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各自負擔。除中央各部屬高校仍然由中央政府財政部負責外,各地方高校所需經費均由各省財政部門負責計劃撥款,中央財政對地方高等教育不再統一計劃撥款。高等院校辦學經費也開始由政府包辦、單一撥款向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體製過渡。這樣就把地方高等教育的管理權和責任同時交給了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適當調整本地區的高等教育結構。這一改革措施有利於調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投資興辦高等教育的積極性,並使高等教育的發展更適合經濟發展的需要。從1980年到1989年,中國新增建的404所高等院校中,有300多所是用地方財力辦起來的,占新增高等院校總數的70%以上。這一以“實行分級管理”為基本特征的高等教育投資體製的改革有力地促進了全國高等教育的發展,但容易造成各省之間教育發展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