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不斷探索高等學校微觀管理體製,先後實行過校(院)長負責製、黨委領導下的校(院)務委員會負責製、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院)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製、黨的一元化領導下的革命委員會製、黨委領導下的校(院)長分工負責製、校長負責製的試點、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高等學校微觀管理體製也在不斷調整,其中的經驗教訓值得認真反思。
(一)高等學校微觀管理體製改革的核心主題與成就
幾十年來我國高等學校微觀管理體製改革主要涉及四個方麵:一是高等學校內部與外部的關係;二是高等學校內部政治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係;三是高等學校內部政治權力、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關係;四是高等學校與內部院係的關係。
英國比較教育學家薩德勒曾經說過:“學校以外的事情甚至比學校內部的事情更重要,並且校外的事可以支配和說明校內的事。”[44]這句話可以用來解釋我國高等學校微觀管理體製形成與發展的外部關係。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一直對高等教育實行高度集中的宏觀管理體製,即使曾經出現過幾次“權力下放”和“權力集中”的反複,也都是相對的、暫時性的。高等教育高度集中的宏觀管理體製決定了影響和製約高等學校微觀管理體製變動的主要因素,往往來自外在的政治體製和行政體製以及不同時期有關政策的變化,而與高等學校自身的因素和需要關係不大,甚至幾乎不存在直接的關係。也就是說,高等學校微觀管理體製在何時變化、發生什麽變化及如何進行改變,主要不是由高等學校根據自身需要自發或主動開展的行為,而是由教育行政部門(甚至是中央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的政治形勢和政治需要決定的。[45]由於高校在政府的直接領導和控製下辦學,高校的辦學自主權有限,高校成了政府的附庸,高等學校微觀管理體製的變化自然成為我國政治形勢變化的晴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