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後,我國高等學校的領導體製經曆了黨委領導下的校(院)長分工負責製、校長負責製的試點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幾個階段。
(一)黨委領導下的校(院)長分工負責製(1976—1984年)
1978年10月,教育部重新修訂了“高校六十條”,頒布了《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即“新高校六十條”),規定“高等學校的領導體製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製”;“學校黨委員會要支持以校長為首的全校行政指揮係統行使職權,並督促和檢查他們的工作”。[33]同時,高校係一級也仿照學校領導體製,“實行係黨總支委員會(或分黨委)領導下的係主任分工負責製”[34]。在這種管理體製下,“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後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一定要經過黨委員會討論。黨委員會做出決定後,由校長負責組織執行”[35]。校長是國家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副校長協助校長分工領導教學、科研、總務等方麵的工作。
與1961年的“高校六十條”相比,“新高校六十條”取消了校務委員會,設立學術委員會,其職責包括“在校長或副校長領導和主持下,對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審查、鑒定科學研究的成果,評議研究生的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參與提升教授、副教授工作的審議,主持校內學術討論會,組織參加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等”[36]。直到1983年5月的全國高等教育工作會議才提出學校可以試行設立起參謀、谘詢作用的校(係)務委員會。1984年12月,《教育部黨組關於高等學校試行設立校務委員會的通知》規定:“校務委員會的成員,應以對教育工作有見解、在學術上造詣較深的學者或富有經驗的老教育工作者為主體,也要有在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麵做出貢獻的優秀中青年代表參加。”[37]“高等學校校務委員會是學校工作的谘詢機構,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可以受校長委托,代表學校進行某些活動。”[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