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我國高等學校微觀管理體製大體經曆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一)校(院)長負責製(1950—1956年)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按照“維持原有學校,逐步加以必要的與可能的改良”的指導思想,對高等學校采取先接管、接收、接辦然後予以改造的方法。各高等學校成立校務委員會(臨時管委會)作為臨時性、過渡性的領導體製,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力,維持高等學校教學秩序。
1950年4月,中央教育部指示:“高等學校一律實行校長負責製。”同年8月14日,中央教育部頒布了《高等學校暫行規程》,規定“大學及專門學校采校(院)長負責製”,並明確校(院)長的職責如下:“(一)代表學校;(二)領導全校(院)一切教學、研究及行政事宜;(三)領導全校(院)教師、學生、職員、工警的政治學習;(四)任免教師、職員、工警;(五)批準校(院)務委員會決議。[24]”文件還規定,在校(院)長領導下成立校(院)務委員會,負責審查各係及各教研組的教學計劃、研究計劃及工作報告;通過預算和決算;通過各種重要製度及規章;議決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議決全校(院)重大興革事項。
1952年我國開始進行院係調整,進一步確立了校(院)長負責製,校(院)長領導高等學校內部的全盤工作,直接向黨和國家負責。當時高等學校黨的組織實行黨組製,即黨組成員以行政負責人的身份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而學校的黨委會和政府機關的黨委一樣,在政治上起核心作用,不領導行政工作。1955年5月,中宣部《關於學校教育工作座談會的報告》指出:“學校中的黨組織和學校行政互相間都沒有領導或指導關係,但應互相幫助,密切配合,為搞好教學、辦好學校而協同進行工作。”[25]該報告得到中共中央的支持。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轉中宣部《關於學校教育工作座談會的報告》,要求各地黨委認真研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