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高等教育卷

二、20世紀80年代我國高等教育辦學體製的改革政策

字體:16+-

改革開放之前單一的高等教育辦學體製是同新中國成立後實行的嚴格的計劃經濟體製相適應的。改革開放以來,這種辦學體製已逐步顯露出種種弊端和不適應,主要表現為:不利於高等學校主動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化;單一的國家經費投入不利於高校培養能力的快速提高;單一的國家計劃管理體製不利於打破高校封閉的辦學模式。因此,必須迅速改革這種陳舊的辦學體製。

隨著經濟體製改革號角的吹響,在高等教育領域,一些新的辦學形式開始逐漸得到嚐試。例如,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一些中心城市開始用地方資金舉辦高校,南京的金陵職業大學、武漢的江漢大學等是最早出現的這類學校。[6]同時,民間力量舉辦高等學校開始萌芽。1982年3月,全國第一所民辦大學——中華社會大學在北京成立。1982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可以舉辦非公有製的學校,極大地鼓舞了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這些新的辦學形式對舊的辦學體製帶來了最早的衝擊,但其波及的範圍和衝擊的力度遠遠不夠,基本上沒有動搖舊的辦學體製的根基。

1985年5月,中共中央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當前高等教育體製改革的關鍵,就是改變政府對高等學校統得過多的管理體製。在國家統一的教育方針和計劃的指導下,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了調動各級政府辦學的積極性,我國開始實行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三級辦學的體製。但這一體製隻是適當擴大了地方政府辦學的自主權,提高了地方辦學的積極性,並沒有打破政府壟斷辦學的高等教育辦學體製。《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隻是規定在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方麵“要充分調動企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的積極性,並且鼓勵集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辦學”。該文件雖然“鼓勵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組織、離休退休幹部和知識分子、集體經濟單位和個人,遵照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采取多種形式和辦法,積極地自願地為發展教育貢獻力量”,但並沒有明確提出民間力量可以舉辦高等教育,而且未出台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的相關政策。從《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的具體條款可以看出,國家關注的重心是理順高等教育的管理體製,而對辦學體製的改革並沒有真正提上議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