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高等教育卷

二、推進和規範中外合作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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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指的是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活動。中外合作辦學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萌芽,到80年代中期,發展較為緩慢。這一時期,我國政府沒有對中外合作辦學進行明確的規定,人們對中外合作辦學持謹慎態度,一些合作項目主要在中外高校之間展開。如8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大學、複旦大學等高等學校相繼舉辦的中美經濟學、法學培訓班,原天津財經學院(後更名為天津財經大學)與美國俄克拉荷馬州立大學合作舉辦的MBA班,南京大學與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合作創建的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等,均屬於早期中外合作辦學的案例。1993年6月,《國家教委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來華合作辦學問題的通知》對合作辦學的意義、原則、範圍、類別主體等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為我國規範中外合作辦學奠定了一定的基礎。1995年1月,國家教委又頒布《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標誌著中外合作辦學走上了依法辦學和管理的軌道。

2001年,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凡收取學費、帶有商業性的教育活動,均屬教育服務範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做出的教育服務承諾包括以下四個方麵:第一,對於小學、初中教育,以及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教育,我國沒有做出開放市場的承諾。第二,對於出國留學和培訓,接受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來華留學生,沒有限製。第三,對於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學前教育和其他教育,做出了有限開放市場的承諾,允許其他成員來華開辦合作辦學性質的教育機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合作辦學,並允許外方在合作辦學機構中控股,其他成員在我國要以商業存在方式開展教育服務,隻能以合作辦學方式進行,不能獨立在中國境內向中國公民提供教育服務,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作辦學必須遵守《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的要求。第四,外籍教育服務提供者受到中國學校和教育機構的聘用或邀請,可以到中國提供教育服務,但外籍個人教育服務提供者必須具備學士或學士以上的學曆,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以上,具備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專業職稱。[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