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早期兒童自我認知發生發展研究

第二節 自我認知的維度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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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我認知的維度

(一)自我的維度劃分

1890年,詹姆斯在《心理學原理》一書中將自我劃分為主體我(I-self)和客體我(Me-self)兩個部分。前者為“施事”“行動者”或“知者”,也稱“純粹的自我”,是個體能經驗、知覺、想象、選擇、記憶和計劃的主體;後者是個人認識的客體或對象、“被知者”或“客觀可知的東西的經驗的集合”,也稱經驗的自我,是“所有一切個人可以稱為屬於他的全部東西”。詹姆斯還進一步確定了客體我(Me-self)的三個組成部分:身體我(material me)、社會我(social me)和精神我(spiritual me)。這三者都是個體對客體我的認知表征,是詹姆斯自我理論中的自我概念,是個體通過自我觀察或他人的反饋而對自我的各個方麵的客觀了解。

庫利(Charles Horton Cooley)和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對自我的來源問題進行了開拓性的研究。1902年,庫利在《人的本性和社會控製》一書中提出“鏡像自我”(the looking-glass self)的概念,指當我們與其他人交談時反射給我們的自我的視象,包括他人對自己的外表、形象的認識,他人對自己的行為舉止和人格等方麵的評價和某些自我感覺。庫利從深層次上探討了自我的起源,強調自我的社會性本質。米德(1934)也把自我分為主體我和客體我。主體我是作為主體的自我,是“個人經驗中對社會情境進行反應的東西”,是動態的、積極的自我;而客體我是作為認識對象的自我,是自我意識的本體,是個體在與他人、環境的互動中產生和形成的,是通過別人對自己的評價而形成的,是靜態的。在米德的概念中,特別重視客體我是一種社會自我。米德在其《心靈、自我與社會》一書中提出“一般化他人”(the generalized other),指出自我來源於社會互動。總之,庫利和米德都強調自我是社會的產物,是習得的而不是天生的,自我需要社會經驗及其反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