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托林根據自己多年心理治療的臨床觀察和專門研究,提出了一套獨特的自我意識發生理論。他認為,自我意識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單線型的。因為人剛生下來,就加入各種關係係統——先是作為自我物,而後成為社會關係和社會活動的客體和主體。不同的關係係統又引起人的不同的積極性方式,從而產生彼此間不同的、和機體積極性有關的自我意識現象。起初,由於感知覺運動,個體產生了有機體水平的自我意識;隨後,作為社會生物的人而產生的積極性,使人用別人的眼光看自己,繼而產生了對父母的自居作用,學會完成各種動作,形成性別同一性、在家庭關係和同伴關係中的自我同一性,最後是職業同一性。這些都是在個體發展水平上的自我意識。當人意識到自己的社會價值、生存意義、在社會上的地位,能對自己過去、現在和將來獲得的成就的社會意義和個性意義作出評價時,人的自我意識就達到最高水平——個性水平。斯托林認為,促使自我意識產生的主要因素是兒童與父母之間的關係、別人直接或間接的暗示、對行動和行為的控製以及參與實際的社會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