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有效學習與教學——9種學習方式的變革

第二節 表現性學習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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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德納多元智力理論

加德納認為,智力並不是某種神奇的、可以用測驗來衡量的東西,也不是隻有少數人才擁有的,相反,它是每個人都不同程度地擁有並表現在生活的各個方麵的、用來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加德納將智力定義為:“在一種或多種文化背景下,個體解決問題的能力或創造出該文化所珍視的產品的能力。”[1]1983年,在《智力的結構》一書中,加德納首次提出了七種多元智力理論,即:音樂智力、身體運動智力、數學邏輯智力、語言智力、空間智力、人際關係智力、自我認識智力。1998年,加德納又在多元智力框架中增加了第八種智力,即自然觀察智力。人類個體上述多種智力是與生俱來的,個體擁有的是一組能力而不僅僅是某一種能力,它們不是以整合的形式存在,而是在個體身上相對獨立地存在著,與特定的認知領域或範疇相聯係,每個正常人都擁有這幾種智力,隻是個體智力的發展會因社會環境和教育條件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根據多元智力理論,不同個體具有不同的認知能力和認知方式,每個個體自身能力的多元性與獨特性,學生在興趣、愛好、需要、追求、智力、性格、認知、情感、體驗、價值觀等方麵各不相同。因此,學生在表現性學習的表現千差萬別,有的習慣於以音樂的形式來表現,有的擅長借助肢體動作來協助表達,我們必須尊重學生的這種差異性、獨特性,允許、鼓勵學生選擇適合他們自己的表現方式,尊重、認可學生所表現出來的不同的心理特征,不能采用一種固定的模式或標準來衡量學生的智力,否則,將會抑製學生的個性與創造性的發揮。

二、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

馬斯洛認為,人的需要由低到高,依次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實現的需要。這五種需要像階梯一樣從低到高按順序排列,低層次需要獲得滿足,才能產生高層次需要,並成為推動個體行為的主要動力。但高層次的需要出現後,低層次的需要依然存在著,隻是它對個體行為的影響程度有所削弱。當然,在某一時期,個體身上也可能同時存在著幾種需要,各層次的需要相互依賴、相互重疊,有時候個體為了滿足高層次需要而犧牲低層次需要,比如,信念可以超越生理、安全、歸屬與愛以及自尊的需要,同樣,自尊的需要有時也同樣可以克服生理、安全、歸屬與愛的需要。人類個體存在這五種需要,但它們並不能完全得到滿足,因為越到上層越難得到滿足,高層次的需要比低層次的需要具有更大價值,比如,熱情則是由高層次需要所激發,自我實現以最有效、最完整的方式表現出個體的潛力,使人產生一種“高峰體驗”——一種最完美、最和諧、最高層次、最激動人心的狀態,使人欣喜若狂、如癡如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