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校管理學

二、校長負責製問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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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勵機製不足

從新製度經濟學的理論視角[3]出發,公立中小學校長實質上就是政府授權或委托經營管理學校的代理人。而要使這種“委托—代理關係”穩定長效,就必須同時解決兩個方麵的問題:一方麵,要建立一種穩定有效的激勵機製,即解決代理人為產權人謀取最大利益的積極性問題;另一方麵,要建構一種對代理人行為的有效約束機製,以有效降低代理人損害產權人合法權益行為發生的概率。[4]

那麽在現行校長負責製之下,政府對校長授予公立中小學的管理權限後,對校長實施了哪些具體的激勵措施呢?

就目前各地的情況看,除各種精神激勵外,公立中小學的合法經濟收入,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麵:一是校長以普通教師身份,獲得的與其專業職務(職稱)相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二是校長擔任學校領導崗位時,獲得的校長崗位津貼。就前一方麵看,校長的收入與一個同等資曆和職務的專任教師並無差別;就後一方麵看,即使是在經濟發達地區,校長的崗位津貼每月也難以突破千元大關。這點崗位津貼,相對於校長的勞動和貢獻而言,不過是一種象征性的報酬而已。

於是,在物質性激勵不足的情況下,校長不外乎有以下幾種精神狀況:一是校長精神境界的確十分高尚,不計報酬,甘於清貧,樂於奉獻;二是校長感覺自己“出不敷入”,貢獻遠遠大於政府給予的回報,於是精神上開始懈怠,抱著一種“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鍾”的態度開展學校管理工作;三是校長感到自己貢獻大於回報,為獲得心理平衡,鋌而走險,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謀取非法性收入。這些情況表明:合法的物質激勵得不到滿足,是現行校長負責製下不良現象出現的根源之一。雖然從管理學的角度看,要重視對人們的精神性鼓勵,但是,隨著社會氛圍的巨大變化,單純的精神鼓勵已難以獨當一麵。因此,適當地增加公立中小學校長的合法性收入,是建立穩定、有效的激勵機製的一個重要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