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在不同曆史時期,我國學校內部的領導體製出現過不同的形式。現簡述如下:
(一)校務委員會製(1949—1952)
新中國成立初期,學校內部普遍實行校務委員會製度,規定由進步的教職工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校務委員會,校長一職則由政府委派。
(二)校長責任製(1952—1958)
1952年,政務院批準實施校長責任製。3月18日,教育部頒布試行《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和《小學暫行規程(草案)》,規定:中小學實行校長責任製,設校長一人,負責領導全校工作……校長由省、市人民政府任命。於是,中小學內部建立了校長責任製的領導體製。但是,由於這種體製沒有規定相應的監督機製,因此,在學校的實際運作中出現了一些弊端,如滋長了校長獨斷專行的風氣。
(三)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1958—1963)
整風運動之後,國家全盤否定了校長責任製,提出在中小學設立黨支部,實行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這種體製以黨代政,使得行政機構和行政負責人無法在學校領導中發揮作用,導致學校管理效率低下,無法保證教育質量水平。
(四)地區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1963—1966)
1963年3月,教育部頒布相關條例,對學校領導體製做了新的規定。《全日製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和《全日製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規定:“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地區黨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領導全校的工作……學校黨支部對學校行政工作負有保證監督的責任。”這種體製明確了學校黨支部的職責,使行政部門的作用得到了發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學校的教學質量。但是,以黨代政的現象並沒有得到徹底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