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校管理學

三、學校領導體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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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校長負責製”問題的分析,可以理清解決問題的線索和思路。具體而言,為進一步完善“校長負責製”,可考慮做出如下調整與變革:

(一)大力提高校長合法收入水平

針對現行校長負責製之下,對校長激勵不足的問題,應該考慮較大幅度提高校長的合法收入水平。這一舉措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麵,從“高薪養能”出發,為招攬合適的校長人選,就必須給校長以較高的工資與福利待遇。對辦好一所學校而言,校長起著極其關鍵的作用,故校長職位對入職者教育水平尤其是管理素養的要求,也遠遠高於對一般教師崗位的要求。相應地,這就要求給予高素養的校長人選,以明顯高於一般教師崗位的工資和待遇。另一方麵,從“高薪養廉”出發,給予校長較高的工資福利待遇,既可解除校長入職後為生計所困之憂,又可從一個側麵,有助於降低甚至免除其貪瀆之心。至於校長的收入水平,可比照與校長同等年資的教師和國企管理人員的正常收入水平加以確定。考慮到校長與國企經理人員工作性質、勞動投入和管理風險的差異,我們認為:校長的合法收入水平,可在上述兩類人員之間確定一個合理的“中間值”較為妥當。其實,國內有些地方如上海等,也已開始對校長任用和薪酬製度加以改革,嚐試實行校長聘任製、校長職級製和校長年薪製,從而有助於實質性提高校長的合法收入水平。這種做法無疑是值得肯定並逐漸完善和推廣的。

(二)嚐試建立中介性監控機製

針對現行“校長負責製”的監控機製問題,應考慮建立一套穩定長效的校長權力約束機製。管理理論與實踐都表明,真正有效的權力約束,隻能是通過直接有力的外部監控機製的有效運作才能實現。

在具體設計公立中小學校長的權力約束機製時,有以下兩個方麵的做法可資借鑒:第一,國外一些國家公立中小學所實行的領導體製。如蘇聯的校務委員會、法國的學校理事會、英語國家的學校董事會、德國的教師家長代表會議,以及日本的學校評議會等公立中小學領導製度。雖然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共同點卻在於,這些國家都設立一種外部機關作為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成員包括校長、教師代表、政府官員和社會人士,並能直接具體地約束校長行使管理職權。[6]在這種體製下,校長雖可參與決策過程,但已不再是最高決策者,而成為學校決策的執行人和學校日常事務的管理者。第二,目前國內一些地區也在嚐試一些約束校長權力的新做法。如在廣東順德和廣州天河區,公立中小學即設立“學校事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包括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教育部門官員及社會相關人士,主要發揮對學校事務的谘詢和監督作用。[7]不過,與國外做法明顯不同的是,國內的“校監會機製”並不具備相應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公立中小學的最高決策機關,這就減弱了其對校長權力的實質約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