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長負責製的實踐現狀及發展趨勢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中小學管理體製幾經波折,最終,“校長負責製”成為中小學管理體製的主導。
(一)新中國成立後至教育改革前校長負責製的政策變化
很長時期以來,我國絕大多數學校實行的是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在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學校領導體製經曆了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
1949年解放初期,學校普遍實行軍管。不久實行的是校務委員會製,當時學校教職工中的共產黨員很少,多數學校沒有黨的基層組織。
1951年5月,教育部《中學暫行規程修正草案》規定“中學采取校長負責製”、“校長負責領導全校工作”。當時的社會背景是普遍推行蘇聯的一長製。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規定了“一切中等學校和初等學校,應該放在黨委的領導之下”。經過反右運動之後,黨支部在學校中確立了“絕對領導”的地位,這實際上否定了校長負責製。
1963年3月,中央製定的《全日製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即“中學五十條”)中,規定了“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當地黨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領導全校的工作”,再次明確實行校長負責製,黨支部在學校中起“保證監督”作用。
在1966年以後的“**”中,校長負責製又被列為否定黨的領導的修正主義路線的“罪行之一”,受到批判。
1978年9月,在粉碎了“四人幫”的兩年後,教育部頒發的《全日製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中又提出,“全日製中學實行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製”。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學校逐步實行校長負責製”,學校中的黨組織要“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上來,要團結廣大師生,大力支持校長履行職權,保證和監督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的落實和國家教育計劃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