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校管理學

三、有關學校管理體製的研究

字體:16+-

學校管理的突破口是學校管理體製的變革,當下有關現代學校製度的爭鳴,其焦點也是學校管理體製的變革。當前對學校管理體製的研究中,比較有代表性包括褚宏啟的《我們需要什麽樣的現代學校製度》[6]、張東嬌的《學習型社會後發展學校執行力建設及其保障》[7]、程鳳春的《學校達成有關各方滿意的兩種模式》[8]、張天雪的《公民社會理念下的學校治理與校長權力》[9]。這些代表性的文章分別從不同的角度論述了學校管理體製的建設,囊括了現代學校製度、學習型學校、學校文化、學校辦學規模、學校教育的經營與服務、校本發展與校本管理以及校長的職業化與專業化等學校管理體製的不同方麵,對學校管理體製理論研究和實踐提供了較好的借鑒。綜合國內諸多學者的觀點,在學校管理體製方麵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學校要從“功能製學校管理”轉變為“責任製學校管理”。學校自主管理的權力是由學校主管部門授予的。其權限取決於教育行政與學校行政之間管理權力的劃分。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權力的下放與學校自主管理權力的獲得,最初產生於從“功能製學校管理”到“責任製學校管理”的轉變。在從“功能製”管理轉為“責任製”管理以後,為使學校的“責任製”管理有別於公司、企業的責任製管理,防止學校管理偏離教學中心以至官僚化,一般規定,在設置學校董事會的情況下,學校董事會無權幹預學校教學事務;同時,認定校長首先是教師,並且還該是“教育者”。不僅從有豐富教學經曆的教師中遴選校長及其他參與管理教導、事務的學校行政人員,而且要求校長和其他學校行政人員按規定承擔教學工作。[10]

二是學校法人責任製,是學校管理的法律保證。不僅私立學校如此,公立學校同樣按法定程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它不僅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還不得不麵對社會。隻有成為法人,才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至於學校在事實上是不是成為獨立的民事權利的主體,又同一定的法係及與此相關的教育行政體製相關。但是,校長與學校董事會之間學校管理權限的劃分又是一個難題。實行“責任製”學校管理,首要問題是,誰是學校管理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即誰是學校法人代表?這可能有兩種不同的選擇:或以校長為法人代表,或以學校董事長為法人代表。在設置學校董事會的情況下,校長與學校董事會之間的管理權限如何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