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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校本課程開發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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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校本課程開發的興起,與自身曆史發展的階段特征密切相關。

(一)中國校本課程開發的興起

新中國成立以來,百廢待興,為了能保證義務教育的質量,課程決策權集中於國家教育部。1957年,毛澤東同誌在與省、市教育廳局長談話時指出:“教材要有地方性,應當增加一些地方教材。”1958年“教育大革命”,急躁冒進,盲目縮短學製,提高難度,教材改為各地自編,結果導致了教材和教學質量嚴重下降。1963年對1958年以來所出現的教材編寫混亂局麵進行了調整,重新修訂了中小學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其中提出了在高中設置選修課,但並未引起教育實踐的重視,實施的學校極少。“文革”期間,為政治服務幾乎成為學校課程的唯一功能,學校課程片麵突出政治和聯係勞動實踐,各地課程窄化。例如,蘭州市第五中學將原來的17門課合並為5門(“毛澤東思想”“工業基礎”“農業基礎”“革命文藝”“軍事體育”),被《紅旗》雜誌推薦發表,許多地方紛紛效仿。[42]在此期間,學校課程教材建設遭到了嚴重的破壞,違背了課程開發中矛盾運動的客觀規律。

1977—1985年間,新中國成立初期形成的國家課程決策得以恢複。1978年相繼頒布全國統一的《全日製十年製中小學教學計劃(試行草案)》等一係列文件;1981年教育部頒布的《全日製六年製重點高中教學計劃》列入了選修課,表明課程的統一性、多樣性和靈活性問題開始引起注意。因為這隻針對重點高中,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所以並未對教育實踐產生很好的影響。

20世紀80年代初期,極少數地區如上海市等地,課程決策以地方為主,學校層次仍然沒有多少決策權。除此之外,全國絕大部分省、市、區課程決策仍然以國家層次為主。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層次的課程決策有了少許餘地。80年代中期,隨著改革的深入與社會政治的進一步發展,教育權力下放與多樣化問題開始引起人們的注意。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提出“簡政放權”“分級管理”,對中小學課程決策產生了重要影響,地方獲得了部分的教育管理權限。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開始了有計劃地進行教育權力下放和辦學多樣化改革進程,建立“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製度”,中小學的教材製度由“國定製”改為“審定製”,實行編、審分開,規定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編寫教材,經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可供全國選用,經地方審查通過,可供地方選用,均為課程決策權力下放提供了契機。1986年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成立,教材體製實施“一綱多本”,在統一要求、統一審定的基礎上實行教材的多樣化。此後,單一的中央集權課程開發開始向中央、地方課程開發相結合的方向發展。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教育理論工作者積極介紹國際課程開發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提出相關課程開發決策調整的建議,倡導變革課程開發模式,注重學校課程的多樣性和選擇性。這些對我國的課程管理政策和實踐變革起到了重要的理論支撐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