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課程內容選擇的原則是指在校本課程開發中對課程內容的選擇應該遵循的基本要求。這些基本要求是人為規定的,受人們的課程觀、課程價值觀及知識經驗等因素的製約,也受所處社會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因素的製約,可以說校本課程內容選擇原則的提出是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產物。
例如,泰勒(Tyler)以學習經驗作為課程內容,專門規定了選擇學習經驗的五條原則[15]:一是為了達到某一目標,學生必須具有使他有機會實踐這個目標所蘊含的那種行為的經驗;二是學習經驗必須使學生由於實踐目標所蘊含的那種行為而獲得滿足感;三是學習經驗所期望的反應,是在學生力所能及的範圍之內的;四是有許多特定的經驗可用來達到同樣的教育目標;五是同樣的學習經驗往往會產生幾種結果。又如,普林格(Pring)將知識作為課程內容,從社會、學習者和文化學等多重角度提出了關於知識選擇的構想[16]。認為知識的選擇應該考慮:(1)社會的效用;(2)社會責任感;(3)共同文化修養;(4)個人滿足感;(5)認知方麵的知識(這些知識以探求真理為主,即便不會引起學習者極大的興趣,社會實用價值也不大,但卻有很大的認知價值);(6)家長和社會的要求;(7)心智能力,如“探究某種論辯的理由”“找出論據和尊重論據”“組織和表達思想”對不同觀點的分析,以及訓練於非本質處發現本質的能力等。普林格的構想實際上將知識的認知發展價值、社會效用及知識對個人情操陶冶等價值容納在一起加以考察,並在知識選擇時,把學生的要求和社會的要求結合在一起,這樣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還有學者從哲學的、心理學的、技術學的、政治的和實踐的五個方麵來考慮選擇學習活動的準則[17],其中哲學原則強調價值觀在內容選擇中的基礎作用或價值判斷作用;心理學原則關注所選擇的內容能否引起最佳的學習行為;教育技術學原則主張對學習任務作具體分解並使之成為一個有序的係列,為學生完成學習任務提供必要的條件;政治學原則強調課程內容與社會政治或相關社會團體的要求相一致;實踐性原則關注課程內容付諸實踐的可行性、經濟便利性及其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