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校本課程開發

二、校本課程目標的撰寫要求與行為動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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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本課程目標的撰寫要求

要製定與國家課程目標相呼應、和學校的現實需求相依托的校本課程目標,課程開發者要花費不少時間和精力,在完成解讀課程標準、研究學生需求、分析學材與教學資源等步驟後,需要細致地將校本課程希望達到的效果予以敘寫並列出,還要斟酌課程目標的表述問題。

課程開發者必須對學生的成長狀況具有敏銳的洞察力,識別各個年級學生的身心發展水平和不同特點,撰寫出符合學生認知結構、能力水平的校本課程目標。一般來說,校本課程目標的科學設計還需符合三個方麵的要求——全麵、適當、清晰。所謂“全麵”,指的是課程目標包含了“知識”“情意”和“行動”三個關鍵要素,或涵蓋了學習目標中的“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三個具體維度,能夠全方位關注中學學生各個層次心智技能的養成,兼顧外顯的行動和內在的思維、情感;“適當”是指目標定位的準確性和合理性,避免預設標準過高或過低,課程目標應可評、可測,行為主體必須是學生,目標所規定的行為必須可評估、可把握;“清晰”是指要使目標盡量具體、明確,在擬定了總體目標的基礎上再製定具體的階段性目標。

如果要精確描述課程目標,需要用ABCD規則來進行撰寫,A是指行為的對象(aduience),B指行為(behavior),C指行為的情境(context of behavior),D指行為完成的程度(degree of completion)。這種表述方式將重點放在學習結果的評價上,能更好地與最後的課程評價相呼應,但對於學生在課程學習中的過程性發展和體驗,則可能並不完全適合。因此有學者提出可以用展開性目標(evolving purpose)和表現性目標(expressive objective)來表述,用以對應學生在課堂中全人發展和活動表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