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全麵把握校本課程開發的實質,有必要對現有代表性定義做些分析,明確各種代表性定義的取向與要點。
(一)已有代表性概念概覽
繼愛爾蘭阿爾斯特大學國際課程會議之後,在1974年日本東京的國際課程研討會上,“校本課程開發”也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議題,之後,許多學者也紛紛提出個人觀點。1985年,在以色列召開的一次小型校本課程開發國際研討會上,學者們試圖就“校本課程開發”這一概念的定義達成一致意見,但最終仍然未能如願。
自此以後,一些學者也對校本課程開發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界定。張嘉育、楊龍立認為代表性和權威性說法至少有10種以上。[2]對此,我國內地學者表示認同,崔允漷在《校本課程開發:理論與實踐》中列舉了關於校本課程開發11種最常見的定義,[3]吳剛平在《校本課程開發》一書中羅列了12種代表性和權威性說法,[4]均提到以下10種界定:
(1)菲呂馬克(1973):校本課程開發指參與學校教育工作的有關成員,如教師、行政人員、家長與學生,為改善學校的教育品質所計劃、指導的各種活動。
(2)麥克米倫(1973):校本課程開發是以學校為基地的課程開發工作,該課程開發工作大部分依賴學校教職員,以及學校的現有資源。
(3)斯基爾貝克(1976):校本課程開發是由學校教育人員負責學生學習方案的規劃、設計、實施和評價。
(4)沃爾頓(Wa1ton,1978):校本課程開發,其結果可以是教材的選擇、改編,也可以是教材的新編。
(5)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1979):校本課程開發是學校自發的課程開發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中央與地方教育當局的權力、責任重新分配。
(6)埃格爾斯頓(Egg1eston,1980):校本課程開發是一種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學校運用有關資源,通過合作、討論、計劃、實驗、評價來開發適合學生需要的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