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留守兒童教育手冊

策略五 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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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父母應是兒童的監護人,但是由於父母長期遠離家鄉,這些孩子即留守兒童隻能和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等生活在一起。盡管老人們年歲較高、精力有限,但是他們還是非常疼愛隔輩人的。在這種情形下,學校要考慮到他們的文化程度有限,有的身體也不好,因此有時會力不從心。為此,學校要與監護人一起承擔起留守兒童的監護責任,教師要向學生宣傳相關法律、知識以及策略,讓留守兒童盡快了解自己的權利,學會自我保護。

一、向留守兒童宣傳、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詳細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齡範圍以及主要的權益,為此,學校首先要組織老師開展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此基礎上可以借助學校的各項宣傳平台向學生宣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資料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72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齡範圍以及主要的權益,明確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內容摘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