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省定額”在科舉時代便已成製,並有效地維護了科考錄取的區域公平,為國家的穩定與統一做出了重要貢獻。高考分省定額,雖非直接繼承科舉分省定額,但二者異曲同工,且都是在曆經一係列變革調整後做出的曆史選擇。然而,緣何高考分省定額成為現今人們批評高考不公的重要製度因素之一?它維護區域公平的功能是如何被削弱的?本文試圖在梳理高考分省定額形成的基礎上,探究其存在的問題及成因,揭示其正向功能衰退現象背後之本質,正本清源,為科學調整未來高校招生名額分配政策提供借鑒。
一、高考分省定額製的形成
高考分省定額是高校招生名額分配的一種方式,即各高校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求及辦學條件,以省(區、市)為單位分配招生指標。它決定著各省(區、市)的高考錄取率和考生接受高等教育機會的競爭激烈程度,是一項集公平性、科學性及政治性於一體的製度安排,具有調控國家人才結構及培養總量的重要功能。綜觀其曆史變革,大致曆經了配額權的上收和大行政區配額再到配額至高校的分省定額三個階段。
(一)招生定額權上收階段(1949—1951)
1949年,高校招生基本沿襲新中國成立前的舊製,采取高校單獨或聯合招考,招生名額由高校自行根據辦學規模製定,錄取基本是“以分取人”。1950年,隨著中央人民政府對教育的關注,當年規定各高校招生名額,“除華北五省二市高等學校由中央教育部另行規定外,各高等學校得由各大行政區教育部根據實際情況而定”[2],這表明國家開始回收高校招生名額分配權。1951年,教育部又規定:“各高等學校招生,對吸收曾長期從事革命工作的工農幹部、知識分子幹部及產業工人,應使達到一定的比例,此項名額比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或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教育部(文教部)按當地的可能條件與報考情形規定之。”[3]這是新中國首次做出高考招生名額傾向特定階層的規定,體現了高校招生服務政治發展的功能。可見,與國家過渡時期相一致,1949年至1951年是統一高考建製的準備階段,在名額分配問題上表現出“權力上收”的特征,其整體趨向是不斷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與定量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