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程的概念及發展曆史
(一)課程的概念
課程,即課業及其進程,指學校學生所應學習的學科總和及其進程與安排,課程對所涉及教育中教與學的問題是學校教育的核心因素。在我國,課程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課程是指學校為實現培養目標而選擇的教育內容及其進程的總和,它包括學校老師所教授的各門學科和有目的、有計劃的教育活動。狹義的課程是指某一門學科,如語文、數學、英語等。
英國教育學家斯賓塞(H.Spencer)是最早將課程用於教育科學的專門術語的教育學家。課程(Curriculum)是從拉丁語“Currere”一詞派生出來的,意為“跑道”(Race-course)。根據這個詞源,最常見的課程定義是“學習的進程”(course of study),簡稱學程。
目前,西方學者將課程的定義歸納為七大類型:①兒童所具有的全部經驗(不管這些經驗在何時何地發生);②在學校當局指導下,學習者所經曆的全部經驗;③由學校所提供的全部學程(course of study);④對某種特定學程的係統安排。這些學程旨在達到一定的目的(如升學準備課程);⑤在特定的學科領域內所提供的學程;⑥某個專業學校中的教學計劃(如“兩年保育課程”);⑦個體所修習的科目(如“英語”“代數”等)。
我國從事課程論研究的學者對課程的概念有自己的看法。廖哲勳、田慧生在《課程新論》一書中把我國學者對課程的定義概括為六種:①課程即教學的科目;②課程是課業及其進程;③課程可以理解為為了實現各級教育目標而規定的教學科目及其目的、內容、範圍、分量和進程的總和;④課程是為實現學校教育目標而選擇的教育內容的總和;⑤課程是在學校當局指導下,學習者所經曆的全部經驗;⑥將課程定義為指導學生獲得全部教育性經驗(含種族經驗和個體經驗)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