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標
能夠從專業地位、經濟地位、政治地位、職業聲望等不同角度認識和了解教師職業的社會地位;了解和掌握教師職業的法定權利和義務,能夠用法律手段捍衛教師的權利,規範教師行為。
一、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社會地位,是指教師職業在整個社會的職業體係中所處的位置。一般來說,一門職業的社會地位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專業地位、經濟地位、政治地位和職業聲望。所以,也可以把這四個方麵作為評價教師社會地位的主要標準。下麵就從這四個方麵來分析教師的社會地位。
(一)教師的專業地位
現代社會,專門人才備受重視並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因而一種職業的社會地位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的專業地位,也就是它的專業性和專業化程度。教師的專業地位,也就是與其他職業或行業相比,教師職業的專業性或專業化程度如何。人們對於教師職業專業性的認識,在爭論中開始,逐步走向深入和統一。美國和日本的一些學者,通過與醫生、律師等專業化程度較高的職業進行比較,認為教師的專業化成熟程度還不高,離專業的標準還有相當的距離,不能稱之為完全的專業人員,而是把教師視為“準專業職業”。美國學者尹特齊尼甚至把教師與護士、社會工作者三種人員歸為“半專業”人員。在世界範圍內對於“教師是一種專業”認識的統一,得益於196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文件《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該文件中明確規定“教師的工作應被視為專業性職業”。自此,各國逐漸認同教師的專業地位,並為確保教師職業的專業性、提高教師的專業化水平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有沒有從業標準和有什麽樣的從業標準是教師專業地位高低的指示器”[7],近幾十年來,各國都對教師的從業標準有了更高的要求,對於獲得教師資格的條件更為嚴格和具體,實行了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從學術性要求和從事專業活動的基本要求方麵保證了教師隊伍的專業性,教師的專業地位也逐步確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