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沒有“尊重”,就不可能有“民主”;有“民主”,就一定有“尊重”,即“民主”是“尊重”充分條件,“尊重”是“民主”的必要條件。然而,“尊重”不等於“民主”;“民主”也不等於“尊重”。
我國每個朝代,都是通過曆史篩選的結果,而不是像近代西方那樣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精英”。
生命個體或群體追求生命最優或幸福生活,不僅要有“民主”的意識,還要有履行“民主”的能力。追求“民主”不在於形式,而在於對“民主”本質的把握。
我們要討論清楚最佳公民要素“民主”概念,依然要追溯到人類生命個體的本質屬性。也就是,從本質屬性出發,考證人類生命個體具有必然的“民主”需求。
人類生命個體隻有在最佳公民“尊重”觀念的指導下,才有可能通過“民主”的形式呈現對生命個體的“尊重”。也就是說,沒有“尊重”,就不可能有“民主”;有“民主”,就一定有“尊重”,即“民主”是“尊重”充分條件,“尊重”是“民主”的必要條件。然而,“尊重”不等於“民主”;“民主”也不等於“尊重”。
生命本質屬性的第一原則就是生命的存在。存在方式,一是生命個體的客觀存在;二是生命個體的表征存在。其表征存在的實質,就是人類生命個體“表達”“證明”自身“存在主權”的體現,即“主權存在”於生命個體自身而非其他生命個體,是通過與其他生命個體或非生命個體建立積極關係態彰顯“主權存在”。這種“主權存在”的表達,就是生命個體“民主”參與的過程,是得到生命個體或非生命個體“尊重”的體現。如果將人類生命個體“主權存在”的表達限定在構成人類社會組織團體中考察,當生命個體實現了“主權存在”的表達,即實現了生命個體的“表征存在”,那麽生命個體就參與了“民主”的過程,生命個體就感受到了尊重。得到尊重的生命個體,能夠感受到精神“優化”的滿足,體驗到生命個體追求生命最優。相反,當生命個體沒有得到尊重,該生命個體不可能實現“主權存在”的表達,即不可能實現生命個體的“表征存在”,也就感受不到“精神”的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