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沒有尊重意識的人類生命個體或群體,對非生命世界和生命世界都是一種災難,包括人類自身。
人類生命個體追求生命最優,必須優化人類生命個體的社會關係,前提是生命個體具備“尊重”的理念,即生命個體在與社會建立優化關係之前或者同時,已奠定了“尊重”的起點。
“尊重”概念不僅是我國儒家文化的基礎,也是道家文化的基礎。協調人類社會,西方文化靠“約定”“契約”“法律”等外在約束,保護人類生命個體追求生命最優。
生命個體是關係的產物,而人類生命個體除具有一般生命個體本質屬性之外,還具有人類生命個體獨有的“人類社會屬性”。為此,本書擬從生命個體“關係建構”與“社會屬性”兩個方麵考察“尊重”意識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首先,考察“尊重”在人類生命個體建立關係方麵追求幸福生活或生命最優化的重要性。人類的生命個體從誕生時刻起,即母親的卵細胞與父親的**結合受精卵之時,便具備了生命個體的靈性,以此爆發出強大的生命活力,在母體內尋找適宜生存的空間,快速建立關係,“受精卵”在曆史經驗關係記憶的基礎上實現其生命的生長。生命個體——受精卵誕生時刻起的生長本身,證明了生命個體儲存著對自身生命的尊重,即隻要具備生命個體存在的條件,就決不放棄生命的存在——自尊。從生命個體第二結構係統要素與生命個體的關係來講,或者說提供“受精卵”生存空間環境的母親,客觀上也表達了或允許、或願意、或尊重“受精卵”生命個體的存在,即使是存在的某個階段或某個過程。在“某個階段”或“某個過程”中,母親與生命個體——“受精卵”建立了關鍵關係,至少提供其生命存在的外在環境與能量的供給,事實上也表達了對生命個體生命存在的尊重。如果作為母親是一位具備“最佳公民”素養的個體,那麽生活在與母親建立關鍵關係態環境中的生命個體,必然得到尊重,有利於該生命個體追求生命最優。由於關係是雙方向的作用,當母親提供了生命個體追求生命最優的關係,該生命個體必將盡可能實現生命個體自身更好的生長,以此回應對母親的尊重,使母親生活感到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