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督導是什麽
“教育督導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教育製度,是政府對教育實行監督和指導的一種重要職能,也是構成現代教育管理體係的決策、執行、監督過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教育督導有其特有的目的、主體、對象、依據、方式和過程,發揮著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的職能作用,具有行政性、法定性、專業性等顯著特點。
教育督導的通俗表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所屬的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代表本級政府對同級政府相關部門、下一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教育工作職責情況和中等以下學校辦學情況,依據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按照督導的原則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督導部門報告督導評估結果、提出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和幹部政績考核提供可靠依據。
教育督導的學術含義是:教育督導是對教育活動滿足社會和個體需要的程度作出判斷的活動,是對教育活動現實的(已經取得的)或潛在的(還未取得,但有可能取得)的價值判斷,以期達到教育價值增值的過程。或者說,教育督導是建立在教育測量基礎上的一門以量化為主要特點的現代教育科學。
從一定意義上講,教育督導製度的建立和推行,是衡量一個地方乃至一個國家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準;是促進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實施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教育現代化進程,保障教育目標實現的有效機製;是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和加強教育宏觀管理的必然要求。
從本質上講,教育督導屬於行政監督的範疇。它既不同於人大的法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也不同於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依法開展的教育督導活動是行政執法監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