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領導者的角色
學校領導者是指在學校中負有最高決策責任的管理人員。在我國,校長和副校長、書記和副書記屬於決策人員,即學校領導者,但是在一些規模較小的學校隻設一名校長和一名書記,將各部門主任也吸納進決策層,因此在這些學校,主任習慣上也被認為是學校領導者。我們在這裏所談論的學校管理者主要是指校長。
對校長的角色如何定位,特別是校長如何對自己的角色定位,影響著對領導者職責的理解,也影響對其素質的要求。一般認為,學校是教育係統的基層組織,校長是基層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校內扮演決策者和指揮者的角色;同時由於受到上級部門的管轄,他們又扮演著上級命令執行者的角色。由此,傳統上將校長的職責定位於貫徹上級方針政策,組織好學校內部的教育教學工作。也就是說,學校管理者的工作主要麵向內部進行管理。但是在改革開放的社會環境下,當資源配置的方式發生轉變的情況下,如搞好與各類公眾的公共關係、與各有關方麵商談經費籌集問題等,很少顧及教育教學工作了,因此產生了“不務正業”的感覺,對於自己究竟應當幹什麽工作,扮演什麽角色產生了疑問。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需要明確教育產品的公共屬性這個基本問題。1954年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區提出了公共產品理論,以此作為分析探討政府和市場各自的職責範圍所在及其分界線的工具。一般認為,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物品即是公共產品;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特征的物品即為私人產品。公共產品所具有的非競爭性特征表明了社會對於該類物品或服務是普遍需要的;非他性特征則表明使人交費購買這些產品是困難的。因此,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僅靠市場機製則無法提供最優配置標準所要求的規模,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管製是解決該問題的唯一途徑。相反,廣泛的經驗事實表明,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市場機製提供私人產品往往比政府機製提供私人產品更有效率。對於教育這種產品,不嚴格滿足“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這兩個條件,同時又具有明顯的“外溢性”,其發展對社會有巨大的積極意義,一般而言,研究者將此類產品稱為準公共產品。從理論上講,由於準公共產品與純公共產品在屬性上的差異,因此在政府的管製程度和管製途徑,以及市場的參與程度上也都會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