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育管理學(第三版)

第六節 教師考核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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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考核的意義

教師考核是指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製定的教師職務任職條件和職責,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的方法,對教師工作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察與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確立了我國實施教師考核製度。教師考核製度與教師資格製度、任用製度、職務製度、培訓製度、獎勵製度等共同構成教師管理製度的基本內容。它標誌著教師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的程度。教師考核是教師管理中一項經常性、基礎性的工作。其目的與作用在於:①為教師的使用、培訓、晉升、提級提薪、獎懲提供依據。②引導教師按教育規律辦事,以提高教育質量。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起了正常的教師考核製度。

二、教師考核機構

《教師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根據這一條的規定,負責教師考核的機構是聘任教師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而非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考核工作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教師法》第22條第2款就是對此的專門規定。我國教師考核機構的確定和職權的劃分,首先是與我國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精神相一致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努力通過教育管理權限的重新分配,調整政府與學校的關係,轉變政府職能,使學校擁有更多的自主管理權,教師的聘任、考核就是自主管理的重要內容。而教師考核權賦予學校之後,作為學校上級的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就是對學校教師考核工作的行政監督和專業指導。其次,教師的考核權留給聘任教師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較好地體現了用人與管人相一致的原則。學校是直接選用教師的機構,對教師最了解,這有利於考核工作的有效開展,有利於發揮考核結果對聘任教師的積極作用,使聘任教師工作科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