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育管理學(第三版)

第三節 教師的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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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任用,是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選用一定資格的人從事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的行政行為。各國教師的任用都包括兩個方麵,一是一定的資格標準,二是通過一定的方式。教師要正式取得教師職位,就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履行一定的手續。反之,教師要代表國家、學校實施教育,也必須經任用明確身份,規定其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責任。同時任用也是對考試和考績成果的肯定。因此,教師的任用是實現教師人事行政職能,保證教師質量的關鍵環節。通常人們用“入口處”去形容任用在人事管理中的位置。

一、教師的任用資格

經驗表明,教育質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教師的素質,為了保證教師的質量,許多國家都規定了教師任職的資格標準,或建立起教師許可製度或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各級各類教師的任職資格標準是教師資格製度的基本內容,主要由學曆標準和職業道德要求所構成。它是國家對從事教師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教師人事行政規範化、科學化的標誌,是教育發展水平的反映。建立與實施教師資格製度始於19世紀初西歐各國,是當時各行會實行的行業技術資格證書和技術職稱製度的遷移。“二戰”之後,隨著教育的發展,特別是義務教育程度的提高,對教師規格要求越來越高,為了滿足教育發展需求和保證義務教育的統一水平,越來越多的國家實行了教師資格製度。特別是實行非定向型教師培養製度的國家都實施了較為嚴格的教師資格證書製度。如日本1949年頒布了《教員許可證法》,該法規定日本所有教師必須受過專業訓練,修完規定的專業課程,小學和初中的一級教師必須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二級小學和初中教師必須短期大學畢業或在大學學習兩年以上。聯邦德國從1978年起,中小學正式教師一律由綜合大學培養,學生讀完大學二年級基礎課程取得合格分數並選修完師範專業課程後,才能申請教師許可證。英國自1970年以來,要求大學畢業生再接受一年的教育專業訓練,才能獲得教師資格證書。美國各州對此都有具體規定,一般情況下,要求中小學教師必須在高等學院修業2~4年。可以說,各國教師資格內容都注意了教師教育的雙專業性,強調了教師必須受過高等教育和一定的教育專業訓練。但由於各國教育發展水平的不同,教師人事行政製度的差異,教師資格製度的內容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各國對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學曆要求是不同的,發達國家普遍要求小學教師必須具有高等教育學曆(包括二年製大專學曆),而諸多發展中國家將小學教師的學曆標準定為中等師範畢業或高中畢業。但從發展角度上看,各國又都為適應社會的進步,努力在原有要求水平上提高教師的學曆標準。此外,各國教師資格認定的方式和認定的職權劃分也並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