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育管理學(第三版)

第二節 教育課程的內容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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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學計劃

1.教學計劃的涵義

教學計劃是學校教育課程的總體規劃。它不僅是課程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而且是課程的重要內容。從教育行政上講,教學計劃形式上是國家的關於學校教育教學內容的指令性或指導性計劃;內容上是國家製定的學校教育教學標準,編製教學大綱和教科書的依據,督導和評估學校教學工作的依據;性質上是教育行政法規性文件,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具有法律約束作用。

在世界範圍中,關於教育計劃和教學大綱這類有關課程的文件,最早出現於19世紀後半期,當時歐洲國家開始實施義務教育,為製定全國統一的義務教育標準,於是出現了統一的教學科目和教學內容。在我國,清代末年興辦近代教育初期,就有了這種關於課程的總體規劃。如,當時各級學堂章程中的《學科程度及編製》部分。當然嚴格說這隻能算作教學計劃的雛形。民國時期中國政府教育部於1912年頒布的《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1923年頒布的《新學製課程標準綱要》,1929年頒布的《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1932年頒布的《中小學正式課程標準》,此後又多次頒布其修正標準。新中國成立之後,國家教育部也不斷編訂和修訂中小學教學計劃。在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對學校教育課程總體規劃,自1912年頒布《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開始,一直到建國初期都稱為“課程標準”,1952年學習蘇聯時改稱為“教學計劃”,1992年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修訂後的《九年義務教育全日製小學、初級中學課程計劃(試行)》時,又用了“課程計劃”一詞。

2.教學計劃的內容

教學計劃作為學校教育課程的總體規劃,其主要內容構成是:

(1)學校培養目標。

(2)列出學校應設置的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