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督導機構的設置
(一)教育督導機構的設置
1983年,教育部在《關於建立普通教育督學製度的意見》中,提出在中央教育部、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地、縣教育局內設置四級督學機構。1986年國務院批準教育委員會重新設立教育督導機構——督導司。1987年原國家教委轉發了《國家教委督導工作座談會紀要》,並發出積極穩妥地建立督導機構的通知。1988年9月14日原國家教委、人事部下發《關於建立教育督導機構問題的通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教育督導機構或配備專職教育督導人員。此後,有許多省市自治區在其教育廳(局)內設置了督導機構,但就全國來講,尚未形成健全、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四級教育督導機構係統,特別是地縣兩級的教育督導機構的設置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1991年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教育督導暫行規定》,使我國教育督導機構設置獲得了新的發展。其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基本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教育督導機構網絡,特別是到1998年底,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全部建立了省級教育督導機構。全國有99.7%的地(市)和97.3%的縣(市、區)也都建立了督導機構。二是部分教委督導機構改建為政府督導機構。政府督導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在教育行政部門內建立的對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指導的專門機構。雖然其工作機構多設在教委內,日常工作由教委管,但它可直接代表政府去監督下級政府的教育工作。教委督導是各級教育委員會(或教育行政部門)在其內部設立的相對獨立的職能部門。它在監督下級政府教育工作時需由同級授權。
2000年1月,經中央編製委員會審核,國務院批準,原國家教委教育督導團正式更名為“國家教育督導團”,這對地方加強教育督導機構產生了直接的影響。截至2000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部建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督導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