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督導的兩個基本職能——監督和指導
教育督導的職能,是指教育督導所具有的能力和作用,又指教育督導機關及人員為執行其任務所進行的職務活動。
“督導”一詞的字麵含義即監督和指導。若進一步分析督導的內涵,我們可以認為,監督包括觀察、檢查、調查、訪問、監察、考核、督促等作用。指導包括指示、引導、輔導、幫助、鼓勵、啟發等作用。由此推去,是否我們可以說,監督、指導是組織化、製度化了的教育督導活動的兩個基本的或者說是主要的職能活動。
對教育督導職能的概括,在以往的研究中有好多種,如在劉問岫主編的《普通教育行政概論》中,被分析歸納為:預防性功能、補救型功能、完善性功能、評價性功能、溝通性功能、反饋性功能。孫綿濤在其編著的《教育行政概論》中,指出教育視導的職能為溝通評價職能、檢查監督職能、指導推廣職能。這些概括雖然是從不同的角度加以歸納分類的,但有一個共同點,即著力反映教育督導活動的發展,也就是教育督導活動內容的擴大、作用的變化。這不能不說是以上概括的出發點和特色。對此,若從強調揭示教育督導職能活動的變化上講,是必須給予肯定的。但我認為,就教育督導職能活動的內容而言,主要的就是監督和指導。其他的均可看作是這兩種職能活動的延長、作用、結果或者方式、手段。比如,反饋、評價就是視察、監察活動的延長,預防、補救、完善等可視為監督、指導活動的作用或結果,溝通、協調是監督或指導的活動方式、手段。因此,在這裏,將監督與指導作為兩個基本的職能活動。
我們說,教育督導的職能活動就像一個複雜係統的任何一部分,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考察,也可以采用不同的理論參照係進行分析。為了進一步分析認識教育督導的監督、指導職能,以下試從行政監督行為、管理過程的控製行為角度進行一點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