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育管理學(第三版)

第八章 教育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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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教育督導的意義

一、教育督導的含義

教育督導是對教育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工作和學校的組織領導、教育、教學、總務、人事工作)進行視察、監督、指導、建議的活動。具體講,教育督導機關和人員依據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按照督導的原則和標準,使用科學的方法,對教育行政工作和學校工作通過精密的觀察、調查和考核,進而做出審慎的分析和評價,指出成績和缺點,並提出積極改進意見,使教育工作質量不斷得到提高的活動。

教育督導也常被稱作教育視導。教育督導和教育視導經常是在同一個意義上使用。但嚴格地講,兩者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英國中央一級的教育督導機構叫做視導機構,其成員稱為教育視導員。又如,日本在“二戰”前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組織中沒有督學與視學官;“二戰”後,隨著教育行政的指導建議職能的強化,在文部省內設置了視學官,在地方教育行政組織中設置了指導主事。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種提法是有區別的。區別在於,兩詞的英文詞源不同,督導譯自inspection,視導譯自supervision。在使用上為前者通常是在強調突出監督、檢查作用時使用,而後者常常是在強調指導、建議作用時使用。一般說來,監督、檢查活動要為權力所支持,而指導、建議多為非權力性的。

教育督導雖然較之教育視導更強調監督、檢查作用,但並不排斥指導、建議作用。反之亦同。實際上兩者是辯證統一的。

在世界很多國家,行政監督作為行政管理的一種職能已有很久的曆史了。它作為維持、提高行政活動對象的正常進行及整體水平的有效手段而被重視。作為防止和糾正法規、政策的實施不當及權力濫用,保證行政管理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而被製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