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育管理學(第三版)

第六節 教育改革、發展與教育法規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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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在改革中發展,教育改革又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說到底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中外經驗表明,教育改革與發展要求教育法規建設給予緊密配合。其原因是,首先教育法規可以確認和維護教育製度。這是由教育法規所擔負的使命所決定的。我國教育法規的使命是保護符合國家利益和要求的教育製度。其次,它可以促進依據教育的客觀規律組織教育、發展教育。因為教育法的本質是教育客觀規律的法律化、條文化。第三,能保證和促進教育改革。具體表現為:教育法可以為教育改革提供依據,指明方向;它是鞏固教育改革成果的有效手段,就是說,教育法可以把教育改革中出現的新關係、新秩序規範化、製度化,並加以確立和推廣;還可以成為促進教育改革的工具。因為教育的客觀規律反映到教育法律中,並得到規範化、製度化後,必然反作用於教育實踐活動。所以在教育改革與發展中,應加強教育法規建設,即加強教育立法和教育法的實施工作。這項工作包含的內容有:第一,要將成功的教育政策、教育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第二,借鑒成功的曆史經驗及利用科學的教育發展預測成果,提前立法,以引導和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第三,建立和完善教育法的實施措施和步驟,並使之製度化。

建國以來,我國的法製建設經曆了一個曲折的過程。自新中國成立之日起,就開始著手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並取得了巨大的成績。然而由於“左”的錯誤的嚴重幹擾,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裏,這一建設停滯不前。1978年,在我們黨清理了自己的錯誤,吸取“**”教訓的基礎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基本方針。從此,我國的法製建設走上了健康發展的道路,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獲得了極大的發展,教育法製建設的發展也是其中的一部分。眾所周知,1978年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教育法律,一項也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5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月2日),都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製定的。同時,1978年以來國務院和原國家教委及地方政府也製定了幾十部教育的行政法規,使我國教育法規體係初步形成。與此同時也確立了依法進行教育行政的製度,可以說這標誌著我國教育走向了依法治教。但是,就我國教育法製建設的整體而言,尚不完善,還不能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具體問題主要有:在立法方麵:①教育法規體係尚不完備,特別是教育法律的製定任務還很繁重,目前需要製定的主要有教育經費法、成人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法、教育行政法等。②教育法律實施細則出台滯後。我國《義務教育法》實施了五年零八個月後,《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才麵世。《教師法實施細則》的頒布也遲於《教師法》實施之日一年零十個月。法律實施細則的製定是立法的一個重要環節,每一部頒發的教育法都應該通過相宜的實施細則,去實現它的法律規範在教育活動中的具體落實。教育法規實施細則滯後出台,必然會造成有法難依,依法規範教育行為難的局麵。③教育法律本身的質量有待提高。主要是從立法技術上提高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國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規的條文內容多為原則性,語言多為描述性的,缺乏明確具體、定量化的規範。因此,其功能難以在教育活動中充分發揮。在法律實施方麵,總體講,問題就是教育法規實施不力,即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還很普遍。教育法規必須在其貫徹實施中,才能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若不把製定的教育法規變成“現實的教育法規”,那麽,教育法規的製定就隻能是紙上談兵,教育法規也隻是一紙空文。從這個意義上說,教育法規的實施比其製定更有意義。而實際中教育法規得不到有力實施的原因,分析起來主要是:①公民的法律觀念不強,守法意識差。教育行政人員執法意識淡薄,依法治教的行為不自覺。②行政執法製度不夠健全,特別是教育法規實施的監督製度、懲罰製度不完備。因此,在教育法規的實施中,常常使教育法規提供的教育行為規範失去它本應有的強製實施性。例如,《教師法》的頒布為教師的地位和待遇提供了法律保證,但是,《教師法》至今已實施近五年,拖欠教師工資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所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製度、懲罰製度的建設是當前我國教育法製建設的最最關鍵的環節。目前,應主要通過加強各級人大對教育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教育督導活動對教育法律實施的檢查、監督、評價、指導作用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