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育管理學(第三版)

第四節 教育法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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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和其他法規一樣,從形式上,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以文書的形式製定的法規。在我國成文法一般表現為國家製定的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則、規定、決議、命令等規範性文件。作為成文法的教育法規就是教育的成文法。成文法是法的主體,特別是在現代國家中,不管在哪一個國家裏,成文法都是法的中心,因此,教育的成文法也是教育法的中心部分。不成文法就是不具文字形式或者說不經過立法程序,沒有被條文化的但在社會中卻起著法作用的法規。在世界範圍,它一般由國家認可的慣例、判例等表現出來。作為不成文法的教育法規便是教育的不成文法,也就是關於教育的慣例法和判例法。

教育的成文法,根據法規製定機構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國家的教育法規和地方教育法規兩類。

所謂國家的教育法規是指由國家製定的關於教育的成文法。它由憲法和關於教育的法律,國務院、教育部發布的決定、指示、命令、暫行規定、暫行辦法、通知、條例、章程等構成。憲法是確定國家統治的組織及活動的根本的法的總括體,是國家的最高法規。在憲法裏有對教育的規定,明示著國家教育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從廣義上說,法律是與法在同一意義上被使用的。而狹義地說,法律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規。在我國,法律又分為基本法律和法律,二者效力同等,區別僅在於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製定,需經半數以上的全體代表通過。而法律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主要是在解釋、執行國家憲法過程中形成的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關於教育的法律數量很少,大量的是國務院、國家教委(教育部)發布的有關教育的決定、指示、條例、章程等行政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