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
法是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行的行為規則的總和。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一定的經濟基礎相適應,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同時,又對經濟基礎產生巨大的反作用。
法通常在廣、狹兩種意義上使用。
在狹義上使用時,係指法律。在這裏法律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製定的受國家強製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文件。
在廣義上使用時,與廣義的法規相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等。即指國家立法機關製定的和其他國家機關製定或認可的規範性文件的總和。
法作為行政規則,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規範有模式、規則的意思。社會規範是調整人們相互關係的規則。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上,人們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結成了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歸納起來,大體可分為三類:①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②個人與社會集團之間的關係;③社會集團與社會集團之間的關係。與此相適應,形成了處理與協調這些社會關係的各種社會規範,如政治規範、道德規範、法規範等。法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具有一般社會規範所具有的規範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法的規範性是指它明確、具體地規定了人們在一定社會關係中的行為模式、行為標準和行為方向。法的概括性,一方麵是指法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即在國家權力範圍之內的人都必須遵守;另一方麵意味著法在同樣的情況下可以反複適用。法的預測性是指由於法的存在,人們可以認識自己或他人行為是否合法,預計國家對這種行為的態度以及這種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法除具有社會規範的一般特性外,還有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的特征。具體表現為: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具有國家製定或認可的特殊製定方式和一定的法定程序,並以國家強製力作實施的保證。在對社會關係調整的方式和範圍上,是以一定的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或職權與職責)的賦予、保障、履行的方式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