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育管理學(第三版)

第二節 教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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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製度[6]

1.西方國家的公務員製度

公務員製度即文官製度,指在近代西方國家裏政府以法律為依據,對各級文官進行分門別類管理的一係列規章製度。所謂文官或公務員在西方各國中是有其特定含義的,也就是說,在不同的國家裏,公務員的範圍不盡一致,有寬有窄。如:在法國和日本,幾乎所有的公職人員都被稱為公務員。在美國是指在政府機關中工作的所有公職人員。在英國則僅指政府係統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府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由選舉產生或政府任命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府秘書等政務官。但從各國的國家公務員法規的適用範圍而言,則一般都是指國家政府係統中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或政府任命而是通過公開競爭考試擇優錄用後且長期任職的政府工作人員。所謂公務員製度也就是指對這一部分人的管理製度。因此這部分人才是西方各國公務員的典型範圍。公務員製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公務員的考試、任用、考核、監督、升降、工資、獎懲、退休、免職等管理製度。公務員製度最早出現在英國,其出現是為了減少政黨更迭所帶來的影響,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1854年英國議會根據首相格萊斯頓指派的查理·特裏維廉和斯坦福德·諾思科特草擬的《關於建立英國常任文官製度的報告》,開始了文官製度的建設工作。這對西方各國政府的人事管理製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就在英國的文官製度確立以後,美、法、聯邦德國、日本等國也先後建立起自己的文官製度。這些國家的文官製度雖因各國行政組織體製、文化傳統等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點,比如,在對公務員的管理方式上,有的采用集權式,有的采用分權式;在公務員的條件上,有的較強調實際工作能力,有的較注重其學曆,但在內容上基本是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