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教育行政體製及其類型
一、教育行政體製的概念
教育行政體製是指一個國家的教育行政組織係統,或理解為國家對教育的領導管理的組織結構形式和工作製度的總稱。它主要由教育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各級教育行政機構的隸屬關係及相互間的職權劃分等構成。教育行政體製是國家行政體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國家行政體製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行政組織係統和工作製度。它為社會的政治、經濟所決定,一旦建立就製約著國家的政治與經濟。因此,教育行政體製將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變化、國家行政體製的發展變化而變化。
二、教育行政體製的基本類型
教育行政體製的類型是指國家以什麽方式來幹預教育活動,也就是教育行政組織的形態。從教育行政權力的劃分及行使方式的不同,教育行政體製可以分為集權製和分權製兩種基本類型。
集權製是指行政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或上級機關,其下屬地方政府和下級機關沒有或很少有自主權,一切措施都必須以中央製定的法令和指示為準。分權製是指下級機關和地方政府在其管轄的範圍內,有完全的獨立權力,中央政府對其在權限內的事項不加幹涉。在教育上實行集權製的突出代表是法國。法國從教育事業是國家事業的觀念出發,建立了代表國家權力的中央教育部,統一領導和監督全國的教育事業。其權力範圍包括確定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的目標、考試時間和內容、管理公立學校的教職員、確定教育經費等。實行分權製的典型代表是美國,美國聯邦會議強調“自治辦教育“的思想,主張把辦教育的權限和責任留給州和地方學區及州所規定的其他機關。中央教育機構即美國聯邦教育部沒有實權,處於指導和資助的地位,其職能是服務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