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我國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它以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履行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為適用對象,是我國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製定的單行性法律。它的出台,為規範教育隊伍建設,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人事製度、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教師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及《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為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就是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它表現為教師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時可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以強製行為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根據我國《教師法》第七條的規定,我國教師享有下列權利:①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②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③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④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⑤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⑥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案例]
豐某,2001年師範學院畢業後分配在某中學,任初一(2)班的班主任、語文老師。在教學中,他不鼓勵學生死記硬背,也不采取題海戰術,而是重視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綜合素質,因而深受學生的喜愛。2003年,他所帶的班參加中考成績不突出,升學率也不高,於是學校據此做出決定,扣發豐某全年獎金。豐某感到很是不解,為什麽國家一再提倡素質教育,要堅決改變以升學率高低為主要指標評估教育政績優劣、教學水平高低和教師工作好壞的做法,而學校卻以升學率較低為由扣發其全年獎金。豐某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應該怎麽辦?豐某應當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豐某如對學校扣發其全年獎金的處理決定不服,可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如果教育行政部門在30日內未做出決定,豐某可以其不作為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